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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来源:http://sthjt.ah.gov.cn/pages/ShowNews.aspx?NType=2&NewsID=165872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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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 34/3527-2019),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去,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差异,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我省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维护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本《标准》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四、《标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答: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重点考虑农村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宜适当精简;四是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中控制因子选取的相关要求。

五、《标准》是如何考虑分类和分级的?

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控制指标值主要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

《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

标准等级

执行范围

一级A标准

规模大于1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

一级B标准

规模大于1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的;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

二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的;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六、《标准》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标准》综合考虑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国家《工作指南》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有关监测数据,经实地调查走访、多次专家研讨、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力求使控制指标选取和排放限值设定科学合理。

七、《标准》对出水进行回用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八、《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安徽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九、《标准》执行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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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thjt.ah.gov.cn/pages/ShowNews.aspx?NType=2&NewsID=16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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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 34/3527-2019),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去,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差异,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我省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维护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本《标准》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四、《标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答: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重点考虑农村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宜适当精简;四是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中控制因子选取的相关要求。

五、《标准》是如何考虑分类和分级的?

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控制指标值主要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

《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

标准等级

执行范围

一级A标准

规模大于1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

一级B标准

规模大于1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的;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

二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的;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六、《标准》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标准》综合考虑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国家《工作指南》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有关监测数据,经实地调查走访、多次专家研讨、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力求使控制指标选取和排放限值设定科学合理。

七、《标准》对出水进行回用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八、《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安徽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九、《标准》执行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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